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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3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