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3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