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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崔玉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崔玉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554号原告张宝成,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邱春阳,朝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玉才,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张吉宗,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崔玉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张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