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788号原告:何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母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