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卫朝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朝辉,勒某某,解宽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朝辉,乳名宙宙,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2013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被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2016年1月25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勒某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人解宽,乳名宽,男,1995年8月1日出生。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2016年1月10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卫朝辉、解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勒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襄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卫朝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卫朝辉与被告人解宽来到赵力攀(另案处理)家中商议去水库捞虾,后被告人卫朝辉、解宽与赵力攀、孙玉龙(另案处理)等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万东毛村卖农药的商店购买了一瓶高效氯氟氰菊酯(当地俗称氯氰菊酯),并购买了配农药的糖精和香水,来到被害人勒某某承包的养虾池塘后,解宽将农药配好,赵力攀等人将配好的农药倒入池塘内,造成池塘内的龙虾大量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卫朝辉、解宽等人给勒某某的小龙虾养殖池塘造成损失达9342元。另,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卫朝辉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判采信的证据有:1、被害人勒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16日下午18时左右,其在巡塘时发现有六、七个年轻人在虾塘北边站着,其以为他们来抓虾,走到跟前时,才发现虾塘里有泼洒的农药,其问谁洒的药,一个身上有纹身、留着长头发的年轻人说是他洒的,说不知道这儿有人管,以后再不来了,说完就要离开。其上前阻拦,他们凭借人多要打架,其拦不住,他们就全走了。8月18日,虾塘里有很多虾死亡。初步估算,死亡的虾价值大约10000余元。2、被害人勒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6日17时许,其驾驶着摩托车去看承包的龙虾池,看见有六、七名年轻男子(其不认识,均二十岁左右)站在池旁,走到跟前,看见有一名年轻男子(不认识,身上有纹身)在龙虾池内投放农药,其便给内弟焦某某打电话。焦某某来了后,其二人拦住他们不让离开,他们强行走了,走时还将其摩托车大灯砸坏,将其内弟焦某某的摩托车推到水沟里。其所有的龙虾损失大约1000斤左右,每斤市场价二十三元左右。西贾乡万东毛村南沟只有其一家养小龙虾,其承包了约九十亩虾池,周围也没有无人管理的虾池。其承包的虾池有六个池塘,没有主次之分,如果下了大雨池水溢满后,地势偏高的虾池内的水可能流到地势低的虾池内去。此次被倒入农药的虾池是从北往南数的第一个虾池,是位置最高的虾池。其承包虾池五年多来(这次除外)从没发生过有人往虾池内倒农药及其他毒物的事情。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阴历7月21日(公历2014年8月16日)下午四、五点,其姐夫勒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伙年轻人往他的虾塘里倒农药,让其尽快赶过去。其马上驾驶着摩托车赶到虾塘,看到姐夫拦着六、七个年轻人不让走,其告诉姐夫其中两个年轻人系同村秀某儿子孙玉龙(小名龙龙)和赵某某儿子赵力攀,姐夫说他不认识,都不能走,但还是让他们走了。这几个年轻人从虾塘东头离开时,将其摩托车推到水沟里。几天后,听姐夫说一池子虾都死了。4、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有两个年轻男子(身高均1.75米左右,瘦高个子)在其门市部买过一瓶氯氰菊酯(2.5)水乳剂,收了10元钱,其没问他们买药用途,他们也没说。其卖的氯氰菊酯化学名称叫高效氯氟氰菊酯,农村人都简单地称为氯氰菊酯,其没有卖过化学名称为氯氰菊酯的农药,当时两个年轻人购买的农药,化学名称是高效氯氟氰菊酯。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丈夫柳某某说前段时间的一天中午1时许,有两个年轻人到其门市部买了一瓶氯氰菊酯(2.5)农药,当时收了10元钱,其丈夫不认识这二人,也不知道他们买农药干什么,该药主要用于杀虫。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西贾乡西贾村开了一个农资门市部,经营农药化肥已有六年时间。平常老百姓买的氯氰菊酯指的就是高效氯氟氰菊酯,再没其他药。五年以前市场上曾有卖氯氰菊酯的,因为药效不行,后来就没人再卖了。7、被害人勒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日,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性别正面免冠照片的辨认,其辨认出11号即解宽,系2014年8月16日在襄汾县西贾乡万东毛村南沟虾池内投放农药的嫌疑人,在案发现场,其问是谁倒的农药,11号便说是他所倒。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辨认不出。8、被告人卫朝辉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16日下午15时许,其和襄汾县南贾镇南贾村的朋友解宽电话联系,解宽对其说在西贾乡万东毛村的朋友赵力攀家,其紧接着也给赵力攀打电话,解宽和赵力攀两人都叫其过去。其骑摩托来到赵力攀家中,孙玉龙、解宽、李某某、苗某某还有李某某跟来的一个男子都在该赵家中。赵力攀对其几个人说到沟里药虾去,其几个人都同意。一行七人跟着到万东毛村往西毛村走的路南侧的一个农资门市部买了一瓶农药(具体什么农药其不清楚,掏多少钱其也记不清,买农药的钱是解宽掏的),后解宽和赵力攀都向别人打电话询问药虾的农药配方,解宽打电话问好配方后,其几人又相跟来到万东毛村村委会北约50米处路东边一个商店(由一名老头和一名老太太经营)内买了5角钱糖精(买糖精的钱是孙玉龙掏的)。之后苗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和解宽来到南贾镇卫生院对面一卖化妆品的商店,解宽买了一瓶香水,其拿在手中。卖香水的那个女子问买香水是不是要闷虾,几个人都没吭气,之后就骑着摩托车返回到万东毛村坝上。解宽给赵力攀打电话后,解宽说他们在醋厂边。其几个人又来到醋厂门前,与赵力攀见面后,其看见赵力攀手中拿了一个矿泉水瓶子,解宽在配药时香水瓶打不开,将香水瓶在路边的石头上砸破后将香水倒入矿泉水瓶内,后又将矿泉水瓶给了赵力攀,赵力攀将配置好的农药倒入虾池内,几个人就在虾池边朝西走,这时虾池的主人来了,问是谁倒的药,几个人都说不知道,后来其和李某某跟来的那个年轻人就走了。9、被告人解宽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下午13、14时许,其与苗某某骑着摩托来到赵力攀家中,看见孙玉龙也在,赵力攀提出到沟里药虾,几人都同意,于是其给朋友打电话询问药虾的配方,电话没打通。其告诉几个人其见过别人用氯氰菊酯、糖精、香水配置在一起就能药虾,几个人都同意,后卫朝辉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赵力攀家中,卫朝辉也骑着摩托车来到赵力攀家中,也同意去沟里药虾。几个人相跟着到万东毛村走西毛村的村口一家卖农药的商店内,其在一名男子手中买了一瓶农药,掏了15元钱;几个人又在万东毛村村委会北的一个商店内,孙玉龙掏5角钱买了一小包糖精;其和卫朝辉、苗某某又在南贾镇一化妆品店内其掏12元钱买了一小瓶香水。其回到万东毛村坝上见到赵力攀、李某某等人后,将买来的氯氰菊酯、糖精、香水倒进一个矿泉水瓶内配置,几个人把药配置好后相跟来到万东毛村沟里的虾池旁边,赵力攀将配置好的农药倒进虾池内,后虾池主人来了,问是谁将农药倒进他家虾池内,其说是其倒的,之后几人就分开跑了。10、同案犯赵力攀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13时许,解宽给其打电话约其一起去水库捞虾,后解宽和卫朝辉(乳名宙宙)来到其家中。后来李某某给其打电话,其就告诉李某某等会去抓虾,李某某说在水库等。其给孙玉龙打电话,孙玉龙也到了其家。后四人骑了两辆摩托车来到村里柳某1儿子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解宽和卫朝辉进去买了一瓶氯氰菊酯。在村委会北边300米处路北的商店,其和卫朝辉进去在一个老太太手中买了一撮用纸包着的糖精,卫朝辉给了老太太五角钱,其拿着糖精给了解宽,解宽拆开包装用手取了一点放进氯氰菊酯农药瓶里。几人来到双龙湖景区门口,李某某和一名陌生男子在那里等着。解宽说:“你们在沟下边等我着,我去买香水”,解宽和卫朝辉就骑摩托车走了。这时,有个人给孙玉龙打电话说要过来,这个人过来时,解宽和卫朝辉也回来了。在沟底下大水泥管子旁边,解宽用石头将香水瓶砸开,把香水倒进农药瓶,把农药瓶放在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前框里,其记不清在什么地方拿了一个矿泉水瓶子,走了一段路后,其让找孙玉龙的那名男子将农药瓶里的东西倒入其手里的矿泉水瓶子里,到了虾池旁边,不知谁先往虾池里倒了一点,其也拿着瓶子倒了一点后,将矿泉水瓶给了找孙玉龙的那名陌生男子。后虾池主人来了,其对找孙玉龙的那名陌生男子说赶紧把瓶子藏了,那名男子便将矿泉水瓶藏到倒药西侧房子南边的玉米地里。虾池主人拦住不让走,并打电话叫来了几个人,问是谁倒的药,大家都不承认,解宽说是他倒的。其几人要强行走,后可能有人认识其和孙玉龙,便让他们走了。11、同案犯孙玉龙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13时许,其同赵力攀、解宽、李某某、卫朝辉,还有两个不认识(一个与解宽相跟、一个与李某某相跟),共7人凑在一起,商议用农药闷虾。解宽在其村柳某1儿子经营的农资门市部买了一小瓶农药(具体是什么农药其不清楚),又在村委会东边的一个姓柳的老头和老太太经营的门市部买了一小撮糖精,直接将糖精放进了农药瓶里,解宽和他相跟的那名男子又去买香水。剩下的人在五谷香醋厂等他们,过了二十分钟,解宽和那个男子回来了,其见解宽手里拿了一小瓶香水,在醋厂旁边的大水泥管子旁边,解宽将香水瓶盖拧开,将香水倒入农药瓶里,将香水瓶随手扔了,后不知谁在路边捡了一个矿泉水瓶,解宽将农药瓶里的东西倒入矿泉水瓶中,在去虾池的路上,解宽把农药瓶扔了。到了虾池后,解宽将配好的农药往虾池里倒了一部分,其几个人跟着往前走。之后,李某某相跟的那个男子叫了一声(其不清楚具体叫的什么),几个人就往回返,其看见矿泉水瓶中的农药还有一部分(其记不清楚矿泉水瓶由谁拿着)。等返回倒农药的地方时,虾池主人过来了,拦住不让走,问是谁倒的农药,解宽说是他倒的,走到大坝边时,虾池主人叫的人拦住不让走,后有人认出其和赵力攀是万东毛村人,便让其几人走了。1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万东毛村勒某某家池塘西侧土路旁,该池塘为一长方形池塘,池塘内养有小龙虾、鱼及芦苇,东侧、南侧均为池塘,西侧、北侧均为土路。该土路为一条东西相向的路。13、公安部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虾塘内的水中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小龙虾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未检出氯氰菊酯。1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勒某某所属小龙虾养殖池被投毒后造成的损失鉴定价格为9342元。1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卫朝辉、解宽的基本情况。16、襄汾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卫朝辉,男,汉族,199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960326XXXX,山西省襄汾县居民,与其所在襄汾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判决书中的卫朝辉,男,身份证号码:14102319960226XXXX,山西省襄汾县居民,经该所民警在山西人口信息中查询,两个卫朝辉系同一人(重户),现该局人员已将其在南贾的重户卫朝辉(14102319960226XXXX)删除。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卫朝辉于2015年1月26日19时05分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延公安处蒲城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18、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临汾市公安处临汾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和何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11时40分利用QQ网络聊天工具将犯罪嫌疑人解宽抓获。19、襄汾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8日,派出所接到西贾乡万东毛村勒某某报案,称有人往其承包的虾池内倾倒农药造成池内小龙虾死亡。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依法对虾池旁的一个矿泉水瓶及虾池内数只死亡小龙虾、虾池内的水进行了提取,现场再未发现其他与案件相关的可疑物品。犯罪嫌疑人赵力攀、孙玉龙等人归案后,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其供述,在万东毛村村东水库坝周边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农药瓶和香水瓶。20、襄汾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5日16时,西贾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勒某某进行了补充询问。经询问,勒某某称其承包虾池五年多以来,除本次之外再没有发生过有人向其虾池内倾倒农药及其他毒物的情况。21、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卫朝辉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判认为:被告人卫朝辉、解宽伙同他人,为了抓虾而采用以农药倒入虾池药虾的手段,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勒某某因被告人卫朝辉、解宽等人的犯罪行为致龙虾死亡遭受经济损失9342元,应当由被告人卫朝辉、解宽共同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卫朝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解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卫朝辉、解宽按照(2015)襄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有关赵力攀、孙玉龙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勒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卫朝辉的上诉理由为:其和解宽等人购买的农药是氯氰菊酯而非高效氯氟氰菊酯,被害人勒某某养殖池塘内的龙虾并非其等人致死,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质证后确认。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卫朝辉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勒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赵力攀、孙玉龙的供述,公安部检验报告,以及上诉人卫朝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卫朝辉伙同他人将高效氯氟氰菊酯(俗称氯氰菊酯)倒入涉案的虾池中,致使被害人勒某某所养殖的小龙虾大量死亡。上诉人卫朝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其所提应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卫朝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