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XX松与被执行人项超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XX松与被执行人项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项超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XX松修理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项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项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