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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执292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郭安东与李惠民、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东,李惠民,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292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郭安东。被执行人李惠民。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万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桃,万利公司总经理。保证人李更明,男,生于1966年8月30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奎吾堂村。系被执行人李惠民妹夫。本院在执行郭安东申请执行李惠民、万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惠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李更明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16日为被执行人李惠民提供保证,保证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李惠民所欠郭安东的保证金25万元付清。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李惠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李惠民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郭安东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李更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郭安东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李更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安东清偿债务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