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淑华与崔连起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淑华,崔连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申淑华。被执行人:崔连起。申请执行人申淑华与被执行人崔连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崔连起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淑华借款,本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13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