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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粟氏投资有限公司与黄迈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粟氏投资有限公司,黄迈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粟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迈克。再审申请人重庆粟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粟氏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迈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粟氏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黄迈克系香港居民,本案应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无效,代表黄迈克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桂芳无权代表黄迈克签订合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黄迈克的委托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交公证委托手续,粟氏投资公司对公证授权委托的过程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粟氏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黄迈克与粟氏投资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迈克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粟氏投资公司使用,粟氏投资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黄迈克2015年2、3、4月的房屋租金。因粟氏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黄迈克支付后续租金构成违约,黄迈克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粟氏投资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对合同条款明确表示无异议,黄迈克的二审委托代理人再次对周桂芳代黄迈克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表示认可,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黄迈克在一、二审程序中分别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的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黄迈克虽是香港居民,但本案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粟氏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粟氏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