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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买卖丰泰种子门市与蒋义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蒋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民初512号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经营者张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蒋义,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与被告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业主张星通过袁宝成、井红霞(二人系夫妻关系)给被告送化肥,当时约定1亩地化肥740元,原告给被告送20亩地的化肥,合计14800元。当时被告口头约定8月份卖西红柿就给化肥款,到8月份,原告找被告索要化肥款,被告称西红柿没卖钱没有给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化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4800元,利息5624元,合计204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义辩称,原告属于欺诈行为,我认识原告,只知道这化肥是张志敏供应的,化肥钱应该是卖了柿子给,和原告张星没有关系。张星只是提供我们技术。这化肥钱赔张志敏,也赔不了张星。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记账本两页,证明被告蒋义欠化肥款14800元。被告质证意见,化肥款数是对的,但签名不是我。是欠张志敏的,不是欠原告的。以上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蒋义拖欠原告化肥款14800元,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化肥款,被告对于拖欠化肥数额14800元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系张志敏的化肥,与张志敏具有经济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化肥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50元,由被告蒋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