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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小磊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小磊,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利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晋、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子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磊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利波、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重阳、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子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百度公司、腾讯公司不服本院裁定,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诉称:2014年3月15日上午,原告家人为建房在自家宅基地进行挖地基作业,后遭到个别村民的无理阻挠施工,并由其女儿、儿子、儿媳在一旁用手机照相和拍摄视频。2015年3月,原告得知网上有大量诽谤内容:1、在百度贴吧焦作吧、博爱吧等贴吧中有“焦作博爱许良乡唐庄村恶霸妇女主任”、“畜生下的党员妇女主任张小磊贱货”等为噱头的帖子(含视频截图);2、在优酷网上,有以“唐庄村妇女主任抢占土地殴打村民”为标题的长达6分34秒的视频;3、在微信上,有以《博爱县许良镇某村村委妇女主任强行霸占私人宅基地,并将一老人打残!》的文章。在以上内容所描述的言语中,污蔑原告,说是原告指使其家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等诽谤、不实言论。原告当时并未在现场,对家里发生的事不知情,而相关的帖子内容、视频及文章标题直接指向原告本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事后,原告给被告百度公司和优酷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被告百度公司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告合一公司至今未删除相关内容,致使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故诉请判令:1、三被告立即对涉嫌侵权的帖子、视频、文章等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三被告在各自网站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实的贴文、视频、文章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3、要求三被告提供发表、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4、被告合一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取证费用;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原告确认百度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了“百度贴吧”上的涉诉帖子,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发帖用户的注册信息。2、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3、百度公司的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合一公司辩称:1、被告合一公司未收到原告合理有效的通知。我公司在收到诉状时并未发现优酷网存在涉案视频,原告称该视频是他人上传的,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2、涉案视频及视频的标题不构成侵权。被告腾讯公司辩称:腾讯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是发布者,且收到诉状后及时配合法院调查、及时断开屏蔽涉案信息,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应否对原告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调查重点为:三被告的网站上是否存在原告所诉的侵权信息,该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原告是否及时通知了三被告,三被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工作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在案发时任许良镇唐庄村妇女主任。3、公证书2份,以证明在百度贴吧和优酷网上存在侵权信息。4、微信侵权内容截图,以证明微信上存在侵权信息及阅读量达到38567次。5、廉某某、张某某、郭某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案发时原告在幼儿园洗衣服没有在建房现场。6、给被告百度公司、合一公司发送投诉信息的律师函、邮件截图。7、律师事务所协议、公证费发票、代理费发票及照相、摄像费收条,以证明原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8、案发后原告收到许良镇党委撤销职务处分的决定1份。9、公证的光盘1份。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人系原告之母,以证明原告并不在事发现场,视频是剪辑过的,网上的视频给原告身心造成很大伤害。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一份,证人系原告之父,以证明原告并不在事发现场,证人在现场,视频的传播给原告造成很大伤害。经质证,被告百度公司认为:对证据3中涉及我公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我公司承担的是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义务,事前已经告知网络用户不得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传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履行了事前提醒的义务。在接到原告投诉后百度公司及时删除了涉诉帖子并向法院提供了发帖人的信息,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不存在明知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应就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证据4、5与我公司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有些费用没有必要发生。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做公证时没将公证电脑清理,作法不是很规范,看不出是从相关网站打开来看,无法确定是清空内存还是原先就有这些内容。证据10、11中证人和原告有亲属关系,其证言和本案无关。对证据1、2、6无异议。经质证,被告合一公司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系复印件,从合法性讲原告需要说明为什么存于公证处,此证据的来源,若是公证处对该复印件作与原件一致的证明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制作公证书。对证据3有异议,056号公证书是2015年3月10日作出,058号公证书是2015年3月10日进行的公证内容,但是056号委托理由是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公证处办理视频保全公证,结合058号公证书得知056号的委托理由不能成立,058号公证书,公证的程序不符合司法部对电子资料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其次从公证书的内容并未看到优酷网的视频涉及唐庄村妇女主任,也不能体现优酷网存在的视频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证据5与我公司无关。证据6律师函,我方并未收到,邮箱截图不符合电子证据要求,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考证,原告不能就证据6对合一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通知。证据7公证费及代书费是不必要的支出,对公证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被告无关,李某某收条是公证的内容不应另行收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说明了原告有抢占幼儿园非法占地的行为,即使优酷网上存在唐庄村妇女主任抢占土地、殴打村民为标题的视频我方认为不构成侵权。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058号公证书并未按照公证法及司法部对公证行为的规范性规定进行,并且光盘附在公证书后,密封没有公证处的骑缝章。光盘的内容显示相关的视频是经过百度搜索关键词、唐庄村妇女主任在百度搜索的结果中选择跳转到开心网播放的与被告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没有关系,据此被告合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证据10、11中证人和原告有利害关系,二证人均说自己在视频现场并且看过涉案视频,但是证人郭某某认为视频是剪辑的,证人张某甲说视频是真实的,请求法院酌定。经质证,被告腾讯公司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质证意见同被告二意见。对证据3、4发送的律师函及邮件截图、公证书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涉案信息是侵权信息,我公司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是信息的发布者及制造者,对涉案信息没有任何主观倾向。在收到法院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屏蔽了涉案信息,且及时向法院提供了涉案信息发布者的微信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我公司已经严格履行了网络提供者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对代理费发票、协议这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包含在公证费用里。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处分并不是因为在网络上发布侵权行为导致的。证据9公证书和我公司没有关系,不发表意见。证据10、11证人和原告是亲属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弱。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1-6、8-9及第7组证据材料中除代理费发票、李某某收条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属性的要求,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但第7组证据材料中李某某的收条不符合证据属性的要求、代理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10、11组证据材料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百度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经营许可证1份,以证明被告系合法经营。2、公证书和投诉反馈网页打印件各1份,以证明我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提示义务。3、原告的律师函1份。4、法务部投诉处理打印件一份。5、涉诉帖子的处理结果网页打印件1份。第3-5组证据材料以证明我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经质证,原告、被告合一公司、腾讯公司对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及被告合一公司、腾讯公司对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腾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微信公众平台注册首页及服务协议,以证明本案中博爱新鲜事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在注册时已经同意并遵守协议,在服务协议中我公司明确告知平台使用者不得发布、传播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2、微信公众平台注册首页及侵权投诉指引,以证明我公司已经公布了投诉渠道,原告在受到侵害后可以及时通知到我公司。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以证明截止2015年6月2日我公司已经屏蔽了涉案信息。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以证明截止2015年7月20日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搜索不到任何涉案信息。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可以印证在手机微信上浏览量已经达到4万多次,当时侵权信息是存在的。经质证,被告百度公司、合一公司对被告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及被告百度公司、合一公司对被告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出示三被告给本院的回复函三份。经质证原告认为,优酷网上确实存在侵权事实,被告合一公司提供的用户信息电话号码不完整。被告腾讯公司只提供博爱新鲜事的号码,没有提供具体的上传信息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对被告百度公司提供的号码及IP地址无异议。经质证,被告百度公司无异议。经质证,被告合一公司无异议,但我公司在2015年6月19日收到法院通知,2015年5月11日跟涉案标题一致的视频在我公司网站上已经被删除;且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涉案视频标题一致的视频上传者的信息。经质证,被告腾讯公司无异议。我公司只能查到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信息,至于是不是其他人利用上传我方无法查到。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3月,原告得知在百度贴吧焦作吧、博爱吧等贴吧中有“焦作博爱许良乡唐庄村恶霸妇女主任”、“畜生下的党员妇女主任张小磊贱货”等为噱头的帖子(含视频截图);在优酷网上,有以“唐庄村妇女主任抢占土地殴打村民”为标题的长达6分34秒的视频;在微信上,有以《博爱县许良镇某村村委妇女主任强行霸占私人宅基地,并将一老人打残!》的文章。后原告立即给被告百度公司、被告合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及时采取了措施,被告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土豆”在原告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3月28日三次发出律师函后,2015年5月11日删除了侵权视频。原告未向被告腾讯公司投诉,也未发出律师函,被告腾讯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即删除了侵权信息,并做了公证。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致函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提供侵权信息的注册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关联手机号码或者其他可以表明注册者身份的相关信息资料或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的IP地址,三被告在庭前分别向本院提交。原告为保全证据在河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支出公证费900元。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络用户在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贴吧、被告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中上传的内容,已经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但由于网络具有空间开放性及信息海量性等特点,网络服务者难以对网帖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一一审核,要求网络服务者对于网帖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被告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涉嫌对原告侵权的帖子,被告腾讯公司虽未接到原告的投诉但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未致原告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百度公司、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一公司经营管理的“优酷土豆”中显示的标题为“唐庄村妇女主任抢占土地殴打村民”的视频,该视频中没有原告的画面,但该标题让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降低,且在2015年3月原告三次发送律师函后直至2015年5月11日才删除了该内容,故应对原告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在庭前已经分别对原告诉称的侵权信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且已向本院提供了侵权信息的注册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关联手机号码或者其他可以表明注册者身份的相关信息资料或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的IP地址,故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公开向原告张小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小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900元,合计190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琳琳审判员  鲁自力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 婷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74号,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