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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第1532号原告: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四季晶华花园2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伟、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北环大道北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四层南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欧东明。被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901室。法定代表人:周敬宏。原告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展图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北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国永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图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勇伟、张茜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展图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8日,展图公司与深圳北黄公司签订《杭州西溪深国投商业中心交通划线工程合同》,约定由展图公司承接杭州西溪深国投商业中心交通划线工程材料供给及施工。该工程实际发包人为北京北黄公司,其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量、工程验收的对接工作,负责人邓小军。2013年12月15日,北京北黄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合格。当天,展图公司与北京北黄公司在《杭州西溪深国投商业中心停车场交通划线工程结算验收书》上签章确认,确定该工程合同工程量为30万元,增加工程量155164元,核减工程量51824.60元,决算金额为403339.40元。2015年10月14日,深圳北黄公司向展图公司发出《项目对账单》,确认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15日共向展图公司支付工程款262422元,尚结欠展图公司工程款140917元。现质保期早已届满,理应向展图公司结清所有款项,但其一直拖欠不付。直至展图公司起诉后,深圳北黄公司才又支付13695元。为此,展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公司共同支付展图公司工程款127222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展图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划线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展图公司与深圳北黄公司签订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事实。2、工程预算书一份,证明工程预算价为30万元的事实。3、工程签证联系函一份,证明因涉及变更而由展图公司与总包方北京北黄公司签证确认的事实。4、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一份,证明北京北黄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总承包人。5、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通过发包人验收。6、工程结算验收书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经结算,工程结算金额是403339.4元的事实。7、项目对帐单一份,证明深圳北黄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4月14日共向展图公司支付262422.4元的事实。被告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对展图公司提交的证据,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公司在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后的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展图公司的举证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与展图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展图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展图公司与深圳北黄公司签订的交通划线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工程竣工并验收结算后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限,深圳北黄公司理应按约付清全部结余工程款,其长期拖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起诉后,深圳北黄公司所支付的款项系展图公司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现展图公司诉请深圳北黄公司付清剩余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展图公司要求北京北黄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北黄公司、北京北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2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苏州展图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