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其德力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其德力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被告其德力吐,男,1979年3月1日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其德力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因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其德力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其德力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