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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忠国与恩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国,恩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少平,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01行初1号原告彭忠国,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5972-8。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鑫,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向少平,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第三人杨明,男,土家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忠国诉被告恩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彭忠国实际与第三人向少平、杨明为被告征收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庭审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民事诉讼予以确权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予以同意。因该诉争房屋的权属是本案审理的基础事实,而确权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石国伟审判员  谭庆芳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