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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薛红彩与刘宁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彩,刘宁,左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2728号原告薛红彩,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宁,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左萍,女,1985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欣,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元利,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彩与被告刘宁、被告左萍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思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