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振军与于树芬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军,于树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39号原告杨振军。被告于树芬。原告杨振军与被告于树芬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