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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振军与于树芬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军,于树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39号原告杨振军。被告于树芬。原告杨振军与被告于树芬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