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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宁新与王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新,王梅,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650号原告:宁新,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王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与徽州大道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第23幢135室。法定代表人:汪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新诉被告王梅、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梅现金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梅的银行存款302000元,或查封、扣押王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梓宇名下皖A×××××号担保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奚雨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