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涂枝峰与徐亚狮、徐博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枝峰,徐亚狮,徐博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708号原告涂枝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一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亚狮,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徐博艺,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涂枝峰诉被告徐亚狮、徐博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耀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枝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一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狮、徐博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枝峰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徐亚狮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涂枝峰借款人民币45000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涂枝峰收执,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徐博艺自愿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后,经原告涂枝峰多次催讨,被告徐亚狮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徐博艺均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计至2014年11月3日止为7800元)。被告徐亚狮、徐博艺均没有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徐亚狮因需用资金,由被告徐博艺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涂枝峰借款45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涂枝峰收执。被告徐亚狮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确认,被告徐博艺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名并捺印确认,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事后,经原告涂枝峰催讨,被告徐亚狮偿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徐博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涂枝峰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由被告徐亚狮、徐博艺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徐亚狮、徐博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涂枝峰与被告徐亚狮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亚狮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双方未明确借款期限,原告涂枝峰可催告被告徐亚狮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原告涂枝峰催讨后,被告徐亚狮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涂枝峰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亚狮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涂枝峰仍可要求被告徐亚狮支付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而本案起诉之日可视为被告徐亚狮逾期还款之日,综上,原告涂枝峰的该请求可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被告徐博艺系被告徐亚狮借款的保证人,借款时未明确担保方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徐博艺对本案讼争债务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徐亚狮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徐亚狮进行追偿,原告涂枝峰请求判令被告徐博艺对被告徐亚狮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涂枝峰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亚狮、徐博艺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亚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枝峰借款45000元,并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二、被告徐博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徐亚狮追偿。三、驳回原告涂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62.50元,由原告涂枝峰负担100元、被告徐亚狮462.50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