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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旭与被告严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严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40号原告曹旭,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严志勇,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与被告严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严志勇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曹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志勇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