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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伟与王新峰、李德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王新峰,李德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320号原告肖伟,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新峰,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德胜,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王新峰、李德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