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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吸毒,2015年12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吸毒,2015年12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刘阳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与本市杨花乡女青年黄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黄某某在本市某某大酒店工作。2015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搭乘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至某某大酒店找黄某某,因被告人胡某某不满黄某某陪客户喝酒,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并将黄某某的手提包、手机等物品拿至被告人张某某的车上,之后,黄某某亦坐上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车。在车上,被告人胡某某要求黄某某跟随其一同回其家中,黄某某拒绝,被告人胡某某遂让被告人张某某送黄某某回某某大酒店,黄某某下车时将手提包、手机等物品忘在被告人张某某车上。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缺钱用,遂与被告人张某某商量窃取黄某某银行卡内现金,被告人张某某遂联系亲戚刘某某帮忙从黄某某的银行卡内提现,并称黄某某系被告人胡某某之妻。刘某某遂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黄某某的身份资料、银行卡号、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使用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后再利用支付宝账号将黄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转出。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先后于12月6日、12月7日、12月13日从黄某某的银行卡内转出65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5500元。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得款14500元,刘某某得款1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将其中的5500元借给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12月14日,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2被告人均取得黄某某的谅解。同时,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所在的基层组织均证实2被告人平时表现不好,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将盗取的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不同意接收2被告人为社区矫正人员,故不宜对2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