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堂永与徐洪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堂永,徐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32号申请人王堂永,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徐洪波,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王堂永与被申请人徐洪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依申请人王堂永的申请作出了(2016)黔0322财保X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以要求保全的车辆已经无执行可能为由,要求撤回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洪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和平北路)荣兴花园(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罗永娥)房屋一套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堂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洪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和平北路)荣兴花园(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桐梓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罗永娥)房屋一套的查封。保全费X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 建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