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莫成发申请执行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成发,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莫成发被执行人顾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顾文的存款64168.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