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欣勤与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勤,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259号原告王欣勤,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法定代表人武立强,经理。原告王欣勤与被告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欣勤诉称,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息23%。被告并于当日给原告写下收据一份。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4年11月20日至还清全部款项止的利息(按年息23%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已被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以山西旭光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欣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退还原告王欣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