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精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异12号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精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梁海英。被执行人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开俏。本院在执行江门市精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博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展盈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精博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展盈公司的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称其申请执行案件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应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应与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精博公司与展盈公司工人达成对执行款处理的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2016)粤0403执异12号案件的异议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精博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精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2016)粤0403执异12号案件的异议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钟毅忠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