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启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928号罪犯李启辉,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六监区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舟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7年6月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启辉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20.41分,获表扬14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启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12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