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王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