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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知信诉大竹县计量测试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知信,大竹县计量测试所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253号原告胡知信,男,汉族,生于1962年.委托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竹县计量测试所。负责人唐定波,所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知信与被告大竹县计量测试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知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知信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知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知信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