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褚庆敏、侯素杰等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秋顺,侯虹飞,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庆敏。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杰。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丽。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敬芹。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国明。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秋顺。委托代理人侯虹飞。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虹飞。上述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玉航,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与长虹道交叉口东行200米。法定代表人黄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庆,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108S-1商业房。法定代表人周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晋华,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洁,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侯秋顺、侯虹飞因要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路北区分局履行查处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职责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褚庆敏等八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1、被上诉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查处违法用地的申请,在上诉人提交查处申请前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申请事项履行了法院职责,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违法。2、被上诉人提交的罚款缴纳凭证中记载的交款人并不是本案的第三人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不能证明第三人已经因为其违法用地行为遭受了处罚。3、被上诉人不能以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是否执行完毕,违法行为就得到了制止,实际情况是现在违法用地的违法状态依然在持续,法院及政府的文件没有得到执行,法律威严不在;作为土地的产权人,上诉人有权提出查处申请,被上诉人应当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及第三人的行为性质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必要时可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体现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杨敬芹、侯国明50元,退还侯秋顺、侯虹飞50元。审 判 长 刘天永审 判 员 赵庆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