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旭福与刘双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福,刘双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何旭福,农民。被告:刘双悦,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恩泉,经理。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福与被告刘双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旭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旭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旭福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景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