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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邱颖杰与高玉平、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高玉平,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670-1号原告邱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高玉平。被告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高玉平、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