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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秀连申请执行赵灵秀、牛占忠、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连,赵灵秀,牛占忠,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249-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连,女,汉族。被执行人赵灵秀,女,汉族。被执行人牛占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于2015年12月7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赵灵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可提取部分偿还本案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赵灵秀的住房公积金已提取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464010070846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灵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464010070846内存款74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