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罗福庆与孙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庆,孙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996号原告罗福庆,男。委托代理人慈秀红,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胜,男。原告罗福庆与被告孙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福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慈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长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福庆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在5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但是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孙长胜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65元(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孙长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长胜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罗福庆人民币10,000元整,其中包括押金3,000元整在内,借款在5个月内还清。”孙长胜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原、被告间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予以照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照准。被告孙长胜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长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福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孙长胜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赵丽艳代理审判员 郭艳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