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杏太,田红星,黄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489号原告赵杏太,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田红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黄佳,男,30岁,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杏太与被告田红星、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杏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杏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杏太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被告田红星承担。审判员 郭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