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秦桂长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桂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84号罪犯秦桂长,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桂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桂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秦桂长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秦桂长申请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桂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准许秦桂长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3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秦桂长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秦桂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桂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2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桂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桂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