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路显忠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显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50号罪犯路显忠,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显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路显忠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罪犯路显忠曾于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路显忠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路显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显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监狱优秀报道员。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显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显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