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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长俊诉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长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XX镇XX村XX组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英华,XX年XX月XX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XX街XX号XX。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雁,董事长。上诉人郑长俊、吴英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长俊、吴英华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0月7日,郑长俊、吴英华与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购物中心)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郑长俊、吴英华向南方购物中心购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公路XX弄XX号XX层XX室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南方购物中心交付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郑长俊、吴英华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南方购物中心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10倍给予补偿。2013年3月28日,郑长俊、吴英华与南方购物中心就本案讼争房屋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现因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以致涉讼。郑长俊、吴英华诉至原���法院称,其与南方购物中心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郑长俊、吴英华向南方购物中心购买讼争房屋。2013年南方购物中心交付上述房屋时,该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南方购物中心进行了维修。2015年郑长俊、吴英华准备入住时发现屋顶再次漏水,且墙体有开裂,导致郑长俊、吴英华未能实际入住。故要求判令:一、南方购物中心支付郑长俊、吴英华修复费0.10倍的补偿金人民币(下同)650元;二、南方购物中心赔偿郑长俊、吴英华无法居住的损失72,000元;三、自南方购物中心完成修复之日起,保修期延长5年。南方购物中心辩称,愿意对屋顶漏水及墙体开裂进行维修,也同意支付郑长俊、吴英华补偿金650元,但不同意赔偿损失72,000元。2013年3月28日南方购物中心向郑长俊、吴英华交付房屋,郑长俊、吴英华经验收后同意接收了。之后两年的时间里南方购���中心一直没有接到过郑长俊、吴英华关于漏水的报修,南方购物中心对此毫不知情。直至2015年2月郑长俊、吴英华到南方购物中心租售中心,声称房屋有漏水现象,但又不同意南方购物中心组织物业公司的人员入户维修,以致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原审庭审中,南方购物中心申请证人孙某(南方购物中心售楼处销售经理)、张某某(上海A有限公司副经理)、宋某某(上海A有限公司经理)、江乙(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维修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人孙某表示郑长俊、吴英华于2015年5月18日的前一个星期到南方购物中心售楼处,因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维修及赔偿。后孙某联系了物业公司的经理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由孙某、物业公司的宋某某、张某��及实际维修人员江乙一起至本案讼争房屋内进行查看。其听见郑长俊、吴英华与物业公司的人说要求恢复原样等,后没谈成,郑长俊、吴英华未将房屋钥匙交出。证人张某某表示2015年5月中旬,接到经理宋某某的电话,说去看业主的房子。后其约了维修人员江乙,于5月18日随同宋某某、江乙、孙某一起至本案讼争房屋查看,发现的确有屋顶漏水及涂料裂开的情况,郑长俊、吴英华与其谈了一会维修的事宜就不谈了,最后也没有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故后未维修,直至郑长俊、吴英华起诉后再进行了维修。证人宋某某表示2015年5月18日的前一个星期孙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看看本案讼争房屋的情况。后经联系,定于5月18日由其与张某某、江乙、孙某一起至本案讼争房屋,后谈到维修方案时,郑长俊、吴英华要求需维修的和以前一模一样,没有色差,且保证以后再也不开裂,其告知只能保证裂开就由物业公司维修,后郑长俊、吴英华就说不修了,也未将房屋钥匙交出。郑长俊、吴英华从始至终未向物业公司报修过。证人江乙表示,其系搞装修的,2015年5月18日,其与张某某、宋某某、孙某一起至本案讼争房屋进行查看,听见业主说要恢复原状,其就插嘴说不可能修的一模一样,只能保证尽量修的好点。业主当天没有将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其也未维修。直至几个月后物业公司要求其去维修本案讼争房屋。原审庭审中,南方购物中心提供了维修方案及相应的维修费,郑长俊、吴英华予以确认。后南方购物中心按照该维修方案对屋顶漏水及墙面开裂进行了维修,双方均确认至2015年12月11日已维修完毕。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南方购物中心曾组织人员于2015年5月18日至本案讼争房屋查看质量问题,后因相关维修事宜未谈拢导致未进行维修。之后郑长俊、吴英华曾多次到南方购物中心处要求退房,未再提维修事宜,因退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郑长俊、吴英华向法院起诉了。本案讼争房屋的出租价格为每月2,500元。原审认为,郑长俊、吴英华与南方购物中心于2012年10月7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本案讼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南方购物中心已按双方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郑长俊、吴英华要求南方购物中心按约支付修复费0.10倍的补偿金650元,南方购物中心亦表示同意,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郑长俊、吴英华主张要求南方购物中心赔偿损失72,000元,原审认为,由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郑长俊、吴英华不能如愿入住本案讼争房屋,其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受阻,且南方购物中心对此有过错,南方购物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南方购物中心在郑长俊、吴英华提出质量问题后,曾积极组织人员去现场查看,在维修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郑长俊、吴英华提出了退房要求而未要求维修,故酌定南方购物中心赔偿郑长俊、吴英华损失13,750元。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保修期内,该房屋如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责免费予以修复,但保修期限并不因此而延长,故关于郑长俊、吴英华要求修复后保修期延长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长俊、吴英华修复费0.10倍的补偿金人民币650元;二、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长俊、吴英华损失人民币13,750元;三、驳回郑长俊、吴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元,减半收取,由上海南方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郑长俊、吴英华不服,上诉于本院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后,曾积极组织人员去现场查看,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2015年2月即要求被上诉人维修。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予理睬,并未积极查看维修,直到5月在上诉人的强烈要求下,才组织人员上门查看。上诉人要求将漏水房屋恢复原状,对墙面整体涂刷以保证墙面颜色一致,但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的合理要求,只愿对漏水点局部施工,导致房屋未能维���,故该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显失公平,上诉人的收益损失理应从2015年2月保修之日起算至2015年12月11日维修完毕,因房屋整体重新涂刷维修,室内异味需要合理的通风时间,故上诉人主张24个月的使用、收益损失属于合理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6万元及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第三项。被上诉人南方购物中心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24个月的使用、收益损失是否有依据,上诉人要求延长保修期是否有依据。关于报修时间,上诉人在原审中表示其首次是3月初,被上诉人亦认可,上诉人上诉改称2月,本院不予采纳。但被上诉人于5月18日才至讼争房屋查看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未及时上门查看,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该期间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双方确认该日因相关维修事宜未谈成,导致未进行维修,直至原审庭审中双方对维修方案和相应的维修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上诉人及时进行了维修,故该期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的费用已包括了给予上诉人合理通风期间的费用,上诉人主张24个月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被上诉人承担保修责任,上诉人要求延长保修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郑长俊、吴英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由上诉人郑长俊、吴英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美君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