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显春与刘建军、张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春,刘建军,张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718号原告刘显春,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刘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仕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春诉被告刘建军、张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显春撤诉。本案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孙啸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