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平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李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举明。委托代理人陈文敬,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农机冶炼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禤丽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