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一与被告刘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一,刘树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张晓一,男,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被告:刘树国。原告张晓一与被告刘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树国的身份信息,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即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一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晓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靖人民陪审员 王月人民陪审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