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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民初字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振生与赵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生,赵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4民初字1975号原告薛振生,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阳,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常志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振生与被告赵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振生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薛振生负担。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贵友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