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区伯仁与包头市泽安机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伯仁,包头市泽安机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区伯仁,身份证号:×××2314。被执行人包头市泽安机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刘国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区伯仁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泽安机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市辖区的各大银行、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3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