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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剑平与郭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平,郭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989号之二原告杨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平与被告郭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涉借款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平撤回对被告郭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剑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滨人民陪审员  邱雅文人民陪审员  毛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