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花茹与王全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花茹,王全申,王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31号申请人许花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系申请人许华茹丈夫。代理权限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王全申,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琳辉,男。申请人许花茹与被申请人王全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全申驾驶登记所有人为王琳辉的豫CXXX**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申请人许华茹已向本院提供贾长水所有的豫CXXX**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华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全申驾驶登记所有人为王琳辉的豫CXXX**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二、查封担保人贾长水所有的豫CXXX**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