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世业、张细华、吴细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周世业,张细华,吴细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18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被告周世业,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张细华,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吴细媚,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世业、张细华、吴细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周世业、张细华、吴细媚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周世业、吴细媚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