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然与被告杨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然,杨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942号原告陈自然,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原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然诉被告杨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自然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见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