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仕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勇,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仕勇在本市一辆施崂专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机,窃得黄上衣口袋内的HUAWEI牌NXT—AL10型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60元),得手后被执勤民警当场人赃俱获。被告人黄仕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黄仕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仕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肖某某、高某某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的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仕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黄仕勇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仕勇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仕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仕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仕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