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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牟晨亮与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晨亮,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283号原告:牟晨亮,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579号。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东凯,该公司生产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晨亮诉被告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晨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晨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牟晨亮承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