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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曾用名“生哥”),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于某在其居住的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家园69-6号207室家中,多次容留刘某、张某、郑某、周某、韩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于某在其居住的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家园69-6号207室家中,多次容留刘某、张某、郑某、周某、韩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家中容留张某、郑某、周某、刘某、李某、韩某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冰毒67.5克(张某持有)和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疑似冰毒晶体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于某供述,证人张某、郑某、周某、韩某、李某、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物证冰壶和照片,温泉家园69-6号207室的房屋预告登记存根,被告人于某婚姻登记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于永智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