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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峰彬与余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彬,余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887号原告:刘峰彬。被告:余云春。原告刘峰彬为与被告余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峰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云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余云春向原告刘峰彬借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尔后,被告余云春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云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峰彬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云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