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廖海军与唐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军,唐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民初172号原告廖海军,汉族,工人。被告唐紫英,汉族,农民。原告廖海军诉被告唐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辖6号指定管辖通知,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墨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廖海军,被告唐紫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海军诉称:被告唐紫英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70000元,合计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拒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46000元(按月息2分从2014年9月1日算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廖海军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借条2张,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被告唐紫英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2张借条无异议。被告唐紫英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称的事实属实,由于被告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但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时间,并希望得到被告的谅解,能够放弃利息。被告唐紫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廖海军提供的2张借条,系书证原件,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对其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唐紫英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10月25日、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分别借款60000元、70000元,合计130000元。原、被告对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均约定为月息2分,按月付息,但双方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对于借款60000元,被告仅偿还了截至2014年8月25日止的利息,对于借款70000元,被告仅偿还了截至2014年9月8日止的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约定月息为2分,换算年利率为24%,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6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26日算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22566.58元(24%÷365天×572天×60000元=22566.58元);对于借款7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9日算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25683.29元(24%÷365天×558天×70000元=25683.29元),两项利息合计为48249.87元,该数额超出了原告请求的利息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紫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廖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46000元,合计1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唐紫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成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墨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